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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司法局文件
包发改费字(2004)438号
关于印发包头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发改局、工商(物价)局、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适应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定了《包头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我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原《包头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包头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定价项目及原则,以及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格[2000]392号,自治区计委、司法厅内计费字[2002]9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 办理刑事案件
1、 侦查阶段:2000元-5000元/件;
2、 审查起诉阶段:1000元-5000元/件;
3、 审判阶段:(一个审级)2500-15000元/件;
4、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或者曾办一审或二审又办再审的,按前项标准酌减收费;
5、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上述标准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收费;
6、 案情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二、 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的标的额,在下列比例幅度内分段差额累计收费;
1万元以下(含1万元)500-1000元
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5%-4%
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4%-3%
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3%-2%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2%-1%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5%
1000万元以上 0.5%
3、 办理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参照上述标准收费;
4、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或者曾办一审或二审又办再审的案件,可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5、 办理执行案件,未办理一审、二审的,参照上述标准收费,已办理过一审或者二审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6、 案情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上述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 办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行政案件标准收费。
四、 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五、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按约定收费。
六、 解答法律咨询,由律师事务所参照以下标准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次收费50-100元;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次收费100-300元。
七、 制作法律文书,由律师事务所参照以下标准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1、 声明、启示类法律文书100-300元/件;
2、 诉讼类文书200-500元/件;
3、 一般民事合同文书300-1000元/件;
4、 法律关系复杂或联营、合伙合同等文书1000-2000元/件;
5、 法律意见书5000-20000元/件。
八、 其它规定
1、 律师事务所进行风险代理,代理费在标的额的10-30%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收取。
2、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外法律事务,应当按同类案件收费标准的2-5倍收取。
3、 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执行本收费标准,协商收费项目的收费数额不得低于本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旗县可以在本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收费。
4、 律师办理的可适当增加收费数额的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主要是指:
刑事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带有黑社会
性质的团伙犯罪案件;数罪并罚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本市以外的案件;被告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起诉书指控情节特别严重,数额巨大的案件;以及其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民事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涉及三
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破产、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被告进行诉讼的经济案件;联营企业的纠纷案件;合伙经营的纠纷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赴本市以外地区承办案件;集团诉讼案件;以及其他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九、 本规定未伯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十、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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